利用空殼公司為他人轉賬5000余萬元并收取手續(xù)費 一男子獲刑5年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莫明彬)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80000元,。
2020年,,周某經人介紹結識梁某(已判決),,得知利用空殼公司多次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即公轉私)服務并從中收取手續(xù)費獲利。因周某供職的公司客戶有公轉私需求,,周某便通過梁某為客戶辦理公轉私并從中賺取手續(xù)費價差。2020年7月至9月,,周某與梁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利用空殼公司賬戶為他人提供公轉私服務金額高達5000余萬元,,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周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不當初,,并愿意接受處罰。法院在綜合考量全案情況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經營行為的幾種類型,,對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判處刑罰,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健康安全的市場環(huán)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責任編輯:楊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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