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還是“借貸”,?文昌法院判決一起融資爭議案件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荊勝欣 通訊員 王秋雅)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fā)展,,社會公眾的融資渠道也變得更加便捷和豐富,,“典當”作為銀行融資的有效補充,,已成為居民個人和中小企業(yè)短期、應急融資需求的重要手段,。典當雖與民間借貸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法律適用卻有天壤之別,。近日,,文昌法院判決一起“名為典當,,實為民間借貸”的案件。
原告海南某典當公司與被告符某,、陳某(二被告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告共計出借110萬元,月借款利息及綜合服務費率3%,,被告以名下的A,、B兩套房產作為擔保。被告還向原告出具《借據(jù)》,,載明由被告以名下的房產C作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月借款利息及綜合服務費率3%。上述抵押房屋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被告經催告后仍未按時還清貸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綜合服務費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房地產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借據(jù)》時,,原告尚未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無典當經營資格,且雙方沒有約定抵押物的回贖,,原告也沒有出具典票及將抵押物進行抵押登記,,雙方所建立的關系不具有典當關系的特征,而是具有一般民間借貸關系特征,,故應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調整,。此外,,案涉合同約定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為月利息3%,折合年利率36%,,對于超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部分屬于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文昌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當前民間借貸利率受限的大前提下,,有些機構產生巧借典當之名,行民間借貸之實的動機,,目的是通過高額的典當綜合費用以及違約金等形式,,以規(guī)避高利貸審查。選擇典當融資要做到以下三點:1.作為借款人,,首先應當審查出借人(典當公司)是否具有典當經營資質,,也就是其是否具有《典當經營許可證》;2.關于當物,,也就是所謂的押物,,比如動產或房地產,若是動產就需要交付給出借人,,若是房地產則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3.關于借貸契約,也就是當票內容上的一些具體約定,,也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對于違反該辦法的約定,借款人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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