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辦假證詐騙合伙人,,海南二中院判了,!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羅鳳靈 莊歡)男子鄭某海在海南省儋州市與人合伙經(jīng)營石場,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其以需要花錢找人重新辦證為由,,騙取合伙人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后找人辦了一張假證交差,,東窗事發(fā)后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未還錢,合伙人遂報案,。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海有期徒刑12年9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繼續(xù)追繳其違法所得160萬元返還給被害人,。鄭某海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維持了原判。
2009年5月26日,,鄭某海與其哥哥鄭某彪共同出資成立海南某建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鄭某彪任法定代表人,占股70%,,鄭某海占股30%,。10月,該公司通過競買的方式取得儋州市一處建筑用花崗巖礦的采礦權(quán),,12月28日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該公司由于資金不足一直未開采,。
2010年8月,,肖某通過朋友得知建材公司的石場有采礦許可證,便邀譚某,、劉某等人一起投資入股該公司經(jīng)營石場,。由肖某出資40萬元購買鄭某彪的70%股份后進行股權(quán)變更登記,其中,,肖某占股50%,、鄭某海占股30%、劉某占股10%,、譚某占股10%,,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譚某。石場運作一段時間后,,肖某發(fā)現(xiàn)采礦許可證即將到期,,便詢問鄭某海是否可以辦理延續(xù)期限為10年的采礦許可證,鄭某海稱可以辦理,。
鄭某海找到古某(另案處理)辦理了一張假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0年,并向肖某謊稱辦理該證需要費用170萬元,。肖某信以為真,,分別于2011年1月10日、1月21日往鄭某海指定銀行賬戶分別匯入50萬元和100萬元,,還通過其他方式付給鄭某海20萬元,,共計170萬元,。款項到賬后,,鄭某海在短短的幾天內(nèi)用于個人消費并花光,。
肖某發(fā)現(xiàn)鄭某海辦理的采礦許可證系假證后,多次要求鄭某海歸還被騙款項,,但鄭某海一直未歸還,。2015年5月9日,鄭某海出具借據(jù),,并承諾分兩期歸還肖某,。后因未能按期歸還上述款項,鄭某海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向肖某出具借據(jù),,承諾分三期付清,,雙方同意將歸還的款項轉(zhuǎn)入譚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期間,,鄭某海轉(zhuǎn)賬10萬元給譚某作為歸還肖某的借款,。肖某經(jīng)多次追討未果后,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
經(jīng)鑒定,,鄭某海提供給肖某等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系偽造。2021年8月2日,,鄭某海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鄭某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16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鄭某海上訴后,,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鄭某海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陳顯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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