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遇難!瓊海交警公布3起交通事故案例→
今日
瓊海公安交警
公布3起交通死亡事故案例
警醒各位司機
以案為鑒,,安全駕駛
案例一
2024年10月6日00時09分左右,,黃某林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瓊A號牌小型轎車,沿瓊海市嘉積鎮(zhèn)愛華路自西往東行駛至愛華路與興海南路交叉路口處右轉彎進入興海南路,,自北往南超速行駛(經(jīng)鑒定,,其事發(fā)時行駛車速為89km/h)至鴻信嘉博棕櫚園前路段未按規(guī)定超車時,遇魯某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瓊海0*****2臨號牌二輪電動車未開啟燈光,,沿興海南路自南往北逆向行駛而至,,兩車發(fā)生碰撞,,結果造成兩車受損及魯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黃某林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超速行駛違反規(guī)定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四)行經(jīng)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規(guī)定。
當事人魯某未戴安全頭盔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開啟燈光上道路逆向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以及《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項“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規(guī)定:(二)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規(guī)范佩戴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系扣牢固”;第30條第1款第10項“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黃某林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魯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二
2024年10月13日20時20分左右,,覃某波駕駛瓊C號牌小型轎車沿嘉博線自嘉積鎮(zhèn)往上埇墟方向行駛,,至嘉博線7公里400米處時,遇行人鄧某花沿嘉博線自南往北方向橫過道路臨近南側路面中間虛線處站立等待,,由于覃某波穿拖鞋妨礙安全駕駛瓊C號牌小型轎車未注意觀察路面,,及行人鄧某花通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后通過,,致使該車碰將行人鄧某花撞到北側車道后,被符某太駕駛的瓊A號牌小型轎車沿嘉博線自博鰲鎮(zhèn)往嘉積鎮(zhèn)方向行駛,,造成碾壓,,結果造成鄧某花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覃某波穿拖鞋妨礙安全駕駛瓊C號牌小型轎車未注意觀察路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規(guī)定。
當事人行人鄧某花通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后通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的規(guī)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覃某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花無責任,、符某太無責任,。
案例三
2024年10月22日05時05分左右,,韓某定駕駛瓊C號牌小型轎車沿靈文加線自西往東方向行駛至靈文加線107公里900米處時,,遇行人姚某美自北向南橫過道路,由于韓某定穿拖鞋駕車未確保安全,,加上行人姚某美橫過道路未確保安全,,致使車輛與行人發(fā)生碰撞,結果造成姚某美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小轎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韓某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規(guī)定。
姚某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的規(guī)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韓某定承擔主要責任,姚某美承擔次要責任,。
(原標題:致3人遇難,!瓊海交警公布3起交通事故案例→)
【責任編輯:馮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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