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搜第一!公司說上四休三減1000元,網友發(fā)文求助
近日
話題#公司要上四休三降薪1000元#
沖上熱搜第一
引發(fā)網友激烈討論
網友發(fā)文求助:
公司新舉措,,留還是走,?
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fā)帖稱,所在公司效益不好要控制成本,讓員工“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老板承諾,等公司效益好了,,再恢復原來的工資,。該網友求助,自己該不該辭職,?
對此
不少網友表示完全可以接受
多出來的一天可以用來做自己的事
也有人質疑
這是公司為了降薪而使用的話術
實際恐怕無法落實只上四天班
還有網友提醒
要從薪酬比例,、公司發(fā)展前景等
多方面進行考量
并一定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那么問題來了
公司“上四休三”和降薪的做法
符合法律規(guī)定嗎?
工作時間改變,,勞動合同需變更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若用人單位決定改變工作地點,、工作時間,采取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則需要調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就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變更內容重新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例如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原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減少,,用人單位能降低工資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即使用人單位決定執(zhí)行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導致勞動者工作時間減少,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才能調整,,且約定后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能以只上四天班為由拒付加班費嗎,?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上四休三”,,每天工作8小時,那么勞動者一周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屬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改為“上四休三”后,用人單位可否隨意恢復“上五休二”,?
如果用人單位已通過修改公司規(guī)章制度,、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明確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則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恢復“上五休二”,。
(原標題:熱搜第一!公司說上四休三減1000元,,網友發(fā)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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