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上海街頭,,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
最近,,上海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因闖紅燈引發(fā)的慘案
一名行人闖紅燈
與電動車車主發(fā)生碰撞
導致電動車車主摔倒后被機動車碾壓身亡
這名行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24年5月的一天清晨,,周某在上班途中騎電動車來到普陀區(qū)一個十字路口,,準備去馬路對面買早點,。在信號燈已經轉紅的情況下,,他從人行橫道上小跑著過馬路,,恰巧與正常綠燈通行的電動車車主發(fā)生碰撞,。
不巧的是,兩人碰撞后,,電動車車主重心不穩(wěn),,連人帶車摔倒在機動車道上,之后被剛起步的小轎車碾壓,。電動車車主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被告人周某描述了當天的事發(fā)經過:“我想走幾步去對面買早點,,那個阿姨她一下子就沖過來了,,騎得很快,和我的左肩膀碰擦,。之后我看見小轎車從她身上軋過去,,當時我嚇到了,我心里害怕,,就走了,。”
事發(fā)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周某在人行橫道上違反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闖紅燈通行,,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承擔次要責任,車輛駕駛員不承擔責任,。
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經曉潔表示,,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是無法判斷這樣的突發(fā)情況的,機動車正好綠燈放行起步了,,等到車主發(fā)現(xiàn)有一個人摔倒在車輪處時,,車輛因為慣性,已經從被害人的身上碾壓過去了,。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薛依斯表示,,因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致一人死亡,,且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法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周某在事發(fā)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紅燈停,、綠燈行”
是最基本的交通法規(guī)
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心急
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原標題:事發(fā)上海街頭,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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