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改裝射釘槍,,樂東法院判了,!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邢某雙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邢某雙和朋友在尖峰鎮(zhèn)花梨谷景區(qū)門口的燒烤攤喝酒,,在喝酒過程中與隔桌的麥某球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被旁人拉開。邢某雙騎車到其哥哥的哈密瓜工棚附近拿出一把改裝射釘槍和鋼管,,在返回燒烤攤途中與麥某球等人相遇,邢某雙下車持射釘槍恐嚇麥某球等人,,麥某球等人見狀向其示好,,之后雙方各自離開。同日,,偵查人員在邢某雙的帶領下找到一把改裝射釘槍疑似物及一條鋼管,,并依法予以扣押。經(jīng)鑒定,,改裝射釘槍為火藥動力,,屬于管制類槍支。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雙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邢某雙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邢某雙持槍威脅他人,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邢某雙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我國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槍支。因為槍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非法持有槍支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只要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擅自制作槍支、買賣槍支,;未依法取得持槍證而持有,、攜帶、隱藏槍支,,都會觸犯刑法,。如果家中存有槍支,一定要及時主動上交當?shù)毓矙C關,,不得擅自處理,,否則,面臨的將會是法律的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責任編輯:周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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