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法院首例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審結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2022年9月,,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件,,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同時也是瓊中縣首例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件,。
據(jù)了解,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成立,。根據(jù)協(xié)議,、章程的規(guī)定,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申請登記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楊某出資金額800萬元(占持股比例的80%),,被告李某出資金額200萬元(占持股比例的20%)。
2012年2月29日,,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被告李某將其原在本公司出資20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股權以人民幣200萬元轉讓給被告楊某云,,經(jīng)工商變更登記后被告楊某云出資金額200萬元,。2012年6月5日,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免去楊某法定代表人職務,,任曾某言為法定代表人,;股東楊某將其原在本公司出資人民幣80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80%股權中的51%股權以人民幣510萬元轉讓給曾某言,;股東楊某將其原在本公司出資人民幣80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80%股權中的29%股權以人民幣290萬元轉讓給張某國,;股東楊某云將其原在本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股權以人民幣200萬元全額轉讓給張某國。經(jīng)工商變更登記后,,被告曾某言出資人民幣510萬元,,張某國出資人民幣490萬元。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因資不抵債,,債權人周某萍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對瓊中某公司破產(chǎn)清算申請,。
2021年3月10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瓊9030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瓊中某公司的破產(chǎn)清算申請,,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海南分所擔任瓊中某公司的管理人。由于原告瓊中某公司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公司注冊資本未實繳,,遂于2022年4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某支付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出資款800萬元;2.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瓊中某實業(yè)公司出資款200萬元,;3.判令被告楊某對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被告李某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被告楊某云對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6.判令被告曾某言對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出資款51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7.判令被告張某國對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出資款20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中出資款20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8.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足額繳納認繳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股東應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進入破產(chǎn)程序后,公司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未實際繳納出資的公司股東繳納其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瓊中某實業(yè)公司管理人的訴訟主張于法有據(jù),。此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股權轉讓雙方應對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楊某某,、曾某某,、張某某作為股權受讓方,,其對楊某、李某是否已足額繳納注冊資本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應當知道楊某,、李某尚未出資到位。故,,瓊中法院判令楊某云,、曾某言、張某國對楊某,、李某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介紹,該案系原股東及股權受讓人均被追繳出資的典型案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從此對注冊資本的認繳和履行可以隨心所欲,甚至可以據(jù)此規(guī)避法律對公司資本的限制,。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全身而退,。該案例提醒廣大中小股東必須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避免因未繳納出資被股權轉讓后的公司債務所牽連,。股權受讓方亦應當對受讓股份的出資情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盲目受讓股權進而可能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責任編輯: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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