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男子湖南機場起爭執(zhí)被限自由 訴至法院引發(fā)地域管轄爭議
商報訊 居住在海南某縣的中年男子周某回湘返瓊時,,在湖南省某機場安檢過程中,,與安檢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導(dǎo)致安檢通道關(guān)閉,機場派出所對周某使用了手銬,、限制人身自由,、罰款等措施后,,周某認為機場派出所的行政行為違法,遂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機場派出所辯稱應(yīng)由派出所所在地的法院審理本案,,對此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周某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行政裁定,,本案由一審法院管轄。
2016年6月21日7時許,,周某在湖南省某機場登機安檢過程中,,因安檢人員不允許攜帶金屬質(zhì)地煙筒登機,周某與安檢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造成安檢通道關(guān)閉近9分鐘,,影響其他旅客的正常安檢秩序。機場派出所因此對周某使用手銬并留置盤查12個小時,,最終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周某對機場派出所使用手銬、留置盤查12個小時及罰款的行為不服,,于2016年7月15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機場派出所對其使用手銬,、限制人身自由12小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罰款的行政行為違法,。
機場派出所辯稱,對周某使用手銬,、盤查12個小時系行政處罰的調(diào)查措施和輔助手段,,不屬于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同時認為,,本案應(yīng)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場派出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
一審法院對機場派出所的主張予以支持并裁定管轄權(quán)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機場派出所所在地法院審理,。宣判后,,周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查認為,,周某因同一事實既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受到行政處罰,,其向所在地法院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關(guān)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即“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周某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說法: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guān)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在行政決定作出前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財物等。
本案中,,管轄權(quán)爭議的焦點在于機場派出所對周某采取的使用手銬,、盤查12個小時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機場派出所對機場治安進行管理負有法定職責,,其為解決周某與安檢人員的沖突局面,、避免機場安檢通道被持續(xù)關(guān)閉,對周某實施上述行為,,是機場派出所在維護治安的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周某的人身自由和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行為相互獨立,。周某的訴求包含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
來源:吳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