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一男子刑滿釋放后重操舊業(yè) 盜竊電動車獲刑八個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唐偉杰 通訊員 李牧陽)近日,澄邁縣人民檢察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陳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間,,曾先后三次分別因犯盜竊罪和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入獄服刑,2021年11月刑滿釋放,。
2023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海南省澄邁縣金江鎮(zhèn)先后盜竊兩輛電動車,。2023年1月9日,,陳某某在澄邁縣金江鎮(zhèn)一飯店門口的人行道處盜竊被害人王某的一輛電動車,現該車已返還被害人王某,。2023年1月25日凌晨,,陳某某在澄邁縣金江鎮(zhèn)一酒店前的人行道處盜竊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輛電動車,后以600元銷贓,。經鑒定,,涉案兩輛電動車的價值合計人民幣5538元,。2023年2月3日,陳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澄邁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累計價值達553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案發(fā)后部分退贓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違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其繼續(xù)退賠,。
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陳某某盜竊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30元,責令退賠,,發(fā)還被害人蔡某某,。
本案中,,陳某某作為一名因多次犯罪服刑的人員,在刑滿釋放后仍不知悔改,,最終等待他的定會是來自法律裁決的“四進宮”。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們應當用自己的勤勞奮斗去創(chuàng)造財富,,而不是靠偷竊獲取不義之財。同時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進一步增強防盜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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