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留學讀研,,父親被追討162萬讀研“撫養(yǎng)費”,!法院判了
作為父母,都希望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負擔了女兒百余萬的本科留學費用后,,男子劉新又被前妻訴至法院,,要求他支付女兒162萬余元的“讀研費”,理由是劉新離婚時曾承諾女兒“海外留學費用和生活費由男方負擔”,。
這筆費用是否合理?
男方有無義務支付這筆“撫養(yǎng)費”?
近日,,
廣州黃埔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女兒本科留學,,他支付百余萬
據(jù)了解,,2015年,劉新和妻子李娟(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協(xié)議離婚,。當時,,女兒劉宛正在就讀國際班,為留學做著準備,。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對財產進行了處分,并約定“男女雙方同意在劉宛成年之前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給付劉宛撫養(yǎng)費5000元,,直到劉宛大學畢業(yè)。劉宛國際高中以及海外留學費用和生活費由男方負擔。”劉新說,,這之后,,他另組家庭,有幾個孩子要撫養(yǎng),。
2017年,,劉宛被美國某高校錄取,赴美留學,。2020年6月,,劉新被訴至黃埔區(qū)法院。李娟要求劉新向其支付女兒劉宛赴美留學費用和生活費人民幣151萬余元及利息,。經兩級法院審理,,劉新應支付人民幣123萬余元及利息。
劉新說,,自己家庭負擔也很重,,為了支付這筆費用,他想盡辦法,,還向朋友借款約83萬元,,執(zhí)行款已足額執(zhí)行到位。
考上研究生,,他再被追討162萬余元
但事情并未因此了結,。2021年秋季,劉宛被錄取為美國某高校研究生,。2023年,,李娟再次將劉新訴至法院。李娟稱,,為使女兒能順利完成學業(yè),,她只好代劉新承擔起女兒在美國攻讀研究生期間的全部費用,截至起訴時她已為女兒支付學費和生活費折合人民幣156萬余元,。她曾多次要求劉新返還上述款項,,劉新均推諉和拒絕。她起訴要求劉新支付本金及利息共162萬余元,。
李娟稱,,女兒在考上研究生時曾打電話給劉新,詢問是否要上該學校,,劉新的回復是“當然要上,,這么好的學校”。
但劉新表示,,女兒讀研究生時沒有與他進行任何協(xié)商,,他并不清楚。
劉新指出,,劉宛于2017年就已經成年,。成年子女就讀大學期間,父母在有經濟實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經濟幫助,,但這種幫助并不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而是依據(jù)自己的能力,、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為,作為父母的這種付出,,只是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不具有法律強制執(zhí)行效力,。
劉新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直到劉宛大學畢業(yè)”應為普通大學本科畢業(yè)為止。撫養(yǎng)費的確定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他此前已支付女兒就讀本科費用,“已盡作為父親的法定,、約定義務,,仁至義盡”。
在劉新看來,,劉宛自愿出國接受研究生教育,,屬于對自身的智力投資,劉宛若要繼續(xù)深造讀研究生,,可以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方式達成自己的愿望。劉宛作為成年子女應根據(jù)自身狀況作出是否繼續(xù)深造的決定,,而不是先花錢,,然后找人買單。
法院審理
1.協(xié)議中“海外留學”應理解為大學本科
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對簽訂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李娟是否有權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書》向劉新主張女兒研究生費用及生活費用?法院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海外留學費用和生活費由男方負擔”中的“海外留學”的范圍相當寬泛,,可以包括大學本科、研究生,,研究生層次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兩個層次,而雙方就此有不同的意見,,也未提交證據(jù)證實離婚協(xié)議書簽訂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李娟在前案已起訴要求劉新支付其墊付的女兒國外大學本科的學費,并獲得法院的支持,。
在日常情況下,,一般而言高中畢業(yè)海外留學是指大學本科,考慮到李娟與劉新離婚時劉宛就讀高中及撫養(yǎng)費主要針對未成年撫養(yǎng)人,,上述離婚協(xié)議中“海外留學”應理解為劉宛讀大學本科期間,,如擴大理解為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進而要求父母承擔相關費用,,則于撫養(yǎng)費的性質不符。李娟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劉宛就讀研究生時,,已告知且與劉新達成研究生學費由其負擔的協(xié)議,。
2.女兒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guī)定,撫養(yǎng)費請求主體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立法目的和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以及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當子女成年且能夠獨立生活后,,撫養(yǎng)費給付不再具有法律強制力?,F(xiàn)劉宛就讀研究生,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
綜上,,法院認為,在《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不明,,且劉宛在已成年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同時劉新已向李娟支付劉宛大學本科的學費及劉新已另結婚有新的未成年撫養(yǎng)人情況下,李娟現(xiàn)要求支付其墊付劉宛研究生學費及生活費的請求,,難以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李娟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標題:女兒留學讀研,,父親被追討162萬讀研“撫養(yǎng)費”!法院判了)
【責任編輯:吳嘉悅】
【內容審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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